為了進一步理順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的關系,明確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職責,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,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,2018年1月3日,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,審議通過新修訂的《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規定》,并決定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新修訂的《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》共五章二十三條,從我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現實需要出發,主要強調建立了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管執法體制,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,按照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的原則,將職業健康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;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的工作職責,明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主要負責安全生產政策規劃擬定、執法監督、事故調查處理、應急救援管理、統計分析、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;進一步細化了30個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,重點明確了煤炭、危險化學品、民航、鐵路、民爆、工礦商貿、建筑施工等行業、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,提出了保障安全監管責任落實、責任追究的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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