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塔吊應有專職司機操作,司機必須持證上崗。
2.塔吊作業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,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,夜間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。
3.作業前必須對現場周圍環境、架空線路、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進行全面了解。
4.嚴禁未經生產廠家同意,在塔吊上擅自變更其材料和設施或減少塔機上任何設施。
5. 每天作業前塔吊司機和指揮應檢查各種吊索、吊具和吊鉤保險的完好狀況,發現隱患立即整改消除,禁止冒險作業。
6.塔吊司機每天上、下班,都必須檢查各高強度連接螺栓(特別是基礎部位)及鋼結構焊縫、各連接銷軸(包括開口銷)、各動滑輪、鋼絲繩、起重制動裝置、安全裝置等重要部位(件),發現隱患及時報告或排除,嚴禁帶病使用。
7.每星期應對塔吊各標準節連接螺栓緊固一次、塔吊垂直度測量一次。
8.塔吊使用的鋼絲繩規格、強度必須符合該型塔吊的要求,有毛刺的要及時更換。
9.進行塔吊吊鉤升降、回轉、變幅、行走等到動作前,應鳴號示意。
10.作業時,塔吊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。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所指揮的塔機性能,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信號,如信號不清或錯誤,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。
11.作業時,重物下方不準有人員停留或通過,嚴禁用塔吊吊運人員。
12.塔吊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,禁止開限位超負荷吊物及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。
13.嚴禁用塔吊斜拉、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物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。現場澆注的砼構件或模板,必須全部松動后,方可起吊。
14.塔吊提升和降落速度應均勻,左右回轉動作應平穩。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。當回轉未停穩時,不得作反向動作。
15.起吊重物應綁扎牢固,保證平穩,對可能晃動的重物,應拴拉繩。不允許單點吊物。不準在起吊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。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,應按位置或記號綁扎,綁扎吊索與物件的夾角不準小于30度。
16.吊物時,長、短料應分開,小型物料應采用箱籠。
17.在雨雪天作業時,先進行試吊,證明制動器靈敏可靠后,方可進行作業。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、大雪、大霧等到惡劣天氣時,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。
18.每個工作日后,應對塔吊鋼絲繩所有可見部位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進行檢查。鋼絲繩表面磨損或腐蝕使其名義直徑減少7%時,或在規定的長度內斷絲根數達到以下標準時,應及時更換:
19.作業后,塔吊吊鉤升至上限位,小車收進,操縱桿置于零位,切斷電源,關閉駕駛室門窗。軌道式塔吊應開至軌道中部停放,并用夾軌鉗夾緊在軌道上。
20.作業中途休息時,不允許物件吊在空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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